延长扣留有先决条件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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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律师说法/饶兆颖】警方要延长扣留一个人,必须符合两个先决条件:一、调查工作未能在24小时内完成;二、有足够理由相信对被逮捕/扣留者的指控或资料是有根据的(well founded)。 一般上,查案警官会在24小时内向地方法院申请延长扣留被逮捕者;我说一般上,其实已有所保留。事实是,除了一些警方根本找不到理由控告的被捕者(例如最近被捉几小时后又被放的一百多人),99%的被逮捕者都会被延长扣留。 在《刑事程序法典》还没修改以前,地方法院可以在它认定适当的情况下批准延长扣留一个人,但扣留期限加起来不能超过15天。很多时候,就算是相对而言不那么严重的罪行,法院也会“一次过”延长扣留15天;这样一来,警察叔叔就有“足够”的时间调查,也可喘喘气喝喝茶。 可怜的被捕者啊!每天只有两块面包,两碗珈哩饭,在一片漆黑的环境里无助地等待自己的“命运”。可怜的父母啊!每天对着警局,只求见孩子一面。这样的心情,你能理解吗? 当然,警方可以在15天期满前释放被捕者,但这样的例子少得很。 无理扣留,多一秒也不行! 我说,一支专业的警察部队,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。如果证据充足,把疑犯带上法院正式起诉,不然就得把他释放。延长扣留确实有它存在的理由,但绝对不能成为警方的“方便”而加以滥用。要知道,人生自由是我们最基本权利,对于无理的扣留,多一秒钟也不行! 修改后的延长扣留期限有点复杂。基本上,如果被调查的罪行是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4年,第一次的延长扣留不得超过四天,而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天。如果被调查的罪行是可被判死刑或监禁14年以上,第一次的延长扣留不得超过七天,而第二次也不得超过七天。回头谈谈那两个条件,我要用一个真实的例子。 警方把黄进发带往法院申请延长扣留的那个中午,很多朋友都到法院声援他;等了很久,终于等到了。由于这个申请是在法院扣留所内审理,外人不得其门而入,我多亏身上的律师袍,成了他的律师团成员(其实我真的什么也没做),目睹了整个过程。 中午12时30分,黄进发身穿橙色扣留所衣物,带着手铐,在扣留所里边;他面对法官,法官两旁,一旁是三名查案警官,另一旁厉害咯,是七位身穿黑白分明律师袍的律师团。在扣留所里,这场面可算相当浩荡。 录口供不是延长扣留的“理由” 查案警官向法官申请延长扣留四天,理由是: 一、他被捕的时间是晚上八时多,太晚了,调查工作不能全力展开。 二、他拒绝在没有律师的陪同下录口供(事实是,警方不让律师见他)。 三、他的两台手提电脑,三个U盘(thumbdrive)及一台数据机(modem)已送往鉴证局鉴证。查案警官陈词完毕后,轮到我方的阿米尔韩沙(Amir Hazmah,右图)那场精彩的表演,一一反驳查案警官的陈词。首先,他强调根据《刑事程序法典》第117条款规定延长扣留的两个先决条件。 在这里,我尽量以最精简的文字,转述当天的论点。 警方没有在最短的时间内,以最专业的手法查案,而且实际上警方没有立即展开调查工作。查案警官亲口承认,还没有向报案者录口供及调查,也没有实际的调查报告。扣留黄进发的唯一理由,是要盘问他,录取“112口供”。对于这点,我们提出好几个先例,说明“录口供不能构成延长扣留的理由”,只要愿意合作,警方可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录口供。 就为了不让他到处唱国歌 至于晚上八时被捕的论点,我想我也不必多说。早上八时还是晚上八时被捕,有什么分别?警方还是要马上执行工作。黄进发晚上八时被捉,在警局呆坐了一晚,第二天两度被带往法院申请延长扣留,直到第三天下午才录口供;三天的时间,就这样被浪费掉。他的手提电脑被送往鉴证,据我所知,到现在还被扣留着呢!所以,怎么可以是延长扣留的理由。
更重要的是,警方对黄进发的指控或资料并无根据。对于这点,我们不断强调,当事人和律师们都没有被告知到底是哪一篇文章或哪一则短讯,触犯了《1948年煽动法令》。没有这个最重要的部分,我们又如何知道对他的指控或资料是否是有根据呢? 再说,查案警官也没有明确说明,黄进发触犯的是《煽动法令》第4(1)条款的哪一部分?基于以上种种理由,我们断定指控是没有根据的,延长扣留不能成立。 法院推事批准延长扣留一天,而扣留令在当天下午六时失效。 不过,当天下午4时30分左右,警方又带他去法院申请延长扣留;这一回,他的律师团只有两名,警方却派了三名高级查案警官,换了另一名推事审理,势必要阻止黄进发在5月7日当天到处唱国歌,所以将他扣留多两天。 注:就算没有律师,你也可以自辨,不要在没有斗争的情况下白白失去自由。 饶兆颖是执业律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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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后的延长扣留期限有点复杂。基本上,如果被调查的罪行是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4
三、他的两台手提电脑,三个U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