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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长扣留有先决条件的!

作者/饶兆颖 May 28, 2009 01:57:36 pm

【律师说法/饶兆颖】警方要延长扣留一个人,必须符合两个先决条件:一、调查工作未能在24小时内完成;二、有足够理由相信对被逮捕/扣留者的指控或资料是有根据的(well founded)。 

一般上,查案警官会在24小时内向地方法院申请延长扣留被逮捕者;我说一般上,其实已有所保留。事实是,除了一些警方根本找不到理由控告的被捕者(例如最近被捉几小时后又被放的一百多人),99%的被逮捕者都会被延长扣留。
 
在《刑事程序法典》还没修改以前,地方法院可以在它认定适当的情况下批准延长扣留一个人,但扣留期限加起来不能超过15天。很多时候,就算是相对而言不那么严重的罪行,法院也会“一次过”延长扣留15天;这样一来,警察叔叔就有“足够”的时间调查,也可喘喘气喝喝茶。
 
可怜的被捕者啊!每天只有两块面包,两碗珈哩饭,在一片漆黑的环境里无助地等待自己的“命运”。可怜的父母啊!每天对着警局,只求见孩子一面。这样的心情,你能理解吗?
 
当然,警方可以在15天期满前释放被捕者,但这样的例子少得很。
 
无理扣留,多一秒也不行!
 
我说,一支专业的警察部队,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。如果证据充足,把疑犯带上法院正式起诉,不然就得把他释放。延长扣留确实有它存在的理由,但绝对不能成为警方的“方便”而加以滥用。要知道,人生自由是我们最基本权利,对于无理的扣留,多一秒钟也不行!
 
修改后的延长扣留期限有点复杂。基本上,如果被调查的罪行是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4年,第一次的延长扣留不得超过四天,而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天。如果被调查的罪行是可被判死刑或监禁14年以上,第一次的延长扣留不得超过七天,而第二次也不得超过七天。
 
回头谈谈那两个条件,我要用一个真实的例子。
 
警方把黄进发带往法院申请延长扣留的那个中午,很多朋友都到法院声援他;等了很久,终于等到了。由于这个申请是在法院扣留所内审理,外人不得其门而入,我多亏身上的律师袍,成了他的律师团成员(其实我真的什么也没做),目睹了整个过程。
 
中午12时30分,黄进发身穿橙色扣留所衣物,带着手铐,在扣留所里边;他面对法官,法官两旁,一旁是三名查案警官,另一旁厉害咯,是七位身穿黑白分明律师袍的律师团。在扣留所里,这场面可算相当浩荡。
 
录口供不是延长扣留的“理由”
 
查案警官向法官申请延长扣留四天,理由是:
 
一、他被捕的时间是晚上八时多,太晚了,调查工作不能全力展开。
 
二、他拒绝在没有律师的陪同下录口供(事实是,警方不让律师见他)。
 
三、他的两台手提电脑,三个U盘(thumbdrive)及一台数据机(modem)已送往鉴证局鉴证。
 
查案警官陈词完毕后,轮到我方的阿米尔韩沙(Amir Hazmah,右图)那场精彩的表演,一一反驳查案警官的陈词。首先,他强调根据《刑事程序法典》第117条款规定延长扣留的两个先决条件。
 
在这里,我尽量以最精简的文字,转述当天的论点。
 
警方没有在最短的时间内,以最专业的手法查案,而且实际上警方没有立即展开调查工作。查案警官亲口承认,还没有向报案者录口供及调查,也没有实际的调查报告。扣留黄进发的唯一理由,是要盘问他,录取“112口供”。对于这点,我们提出好几个先例,说明“录口供不能构成延长扣留的理由”,只要愿意合作,警方可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录口供。
 
就为了不让他到处唱国歌
 
至于晚上八时被捕的论点,我想我也不必多说。早上八时还是晚上八时被捕,有什么分别?警方还是要马上执行工作。黄进发晚上八时被捉,在警局呆坐了一晚,第二天两度被带往法院申请延长扣留,直到第三天下午才录口供;三天的时间,就这样被浪费掉。他的手提电脑被送往鉴证,据我所知,到现在还被扣留着呢!所以,怎么可以是延长扣留的理由。
 
照片来源:民主行动党
更重要的是,警方对黄进发的指控或资料并无根据。对于这点,我们不断强调,当事人和律师们都没有被告知到底是哪一篇文章或哪一则短讯,触犯了《1948年煽动法令》。没有这个最重要的部分,我们又如何知道对他的指控或资料是否是有根据呢?
 
再说,查案警官也没有明确说明,黄进发触犯的是《煽动法令》第4(1)条款的哪一部分?基于以上种种理由,我们断定指控是没有根据的,延长扣留不能成立。
 
法院推事批准延长扣留一天,而扣留令在当天下午六时失效。
 
不过,当天下午4时30分左右,警方又带他去法院申请延长扣留;这一回,他的律师团只有两名,警方却派了三名高级查案警官,换了另一名推事审理,势必要阻止黄进发在5月7日当天到处唱国歌,所以将他扣留多两天。
 
注:就算没有律师,你也可以自辨,不要在没有斗争的情况下白白失去自由。
 
饶兆颖是执业律师。
读者来函 [2]

阿窿昨天才诞生?

作者/clscnt 2009年06月04日 4:09 pm

阿窿昨天才诞生?

自从某个爆炸性新闻上报后,警察变得特别劝力抓阿窿,天天上报章,好像是拉开人民对乱抓人事件的视线。一时间,阿窿变成过街老鼠,而警察变成很尽职。

可是,阿窿昨天才诞生?张小弟数年来每个月上报章指阿窿这不对那不行,都不见警察有任何积极的行动来逮捕他们,现在才大事宣传,有点像“丑媳妇总须见家翁”般被迫行动。还好意思公布阿窿扁布整个雪州。

像上一回扫荡电玩中心,结果热闹了一会,又雨后春笋,简直是演一场对媒体交代的戏剧。

阿窿如此狂妄,是谁造成?肯定是警察,因为警察明知阿窿是犯法却“张只眼闭只眼”,让他们自由自在到处活动。而且阿窿又不是昨天才诞生。

如果有好理由请反驳。

允许法官合法的延长扣留的人是谁?

作者/donynam 2009年06月02日 11:29 am

警方要延长扣留一个人是警方的权力。不过,以理性的思考来说,到是谁允许警方扣留人们超过24小时 ?

马来西亚警方是一个非常没有效率,没有专业水准的执法单位,然而更加重要的是到底是谁让警方以“不合理”的“合法”手段去对付人民?

我认为人民应该以更大的格局来看警方、司法单位甚至整个国家。虽然,还有很多人对我国的三权分立存在者种种的幻想,不过当整个司法都不独立的时候或者被一些集团掌控,上法庭只是一种暴政的糖衣的时候,请问执业律师还可能为人民伸张正义吗?

虽然我在事后才知道阿米尔韩沙(Amer Hazmah)在法庭提出反对延长扣留的理由,不过,哥宾星也以曾经以相同的理由去反驳警区主任的说法,但法官还是认为这是警方的权力,结果某一群人被扣留了四天过了三夜。这是谁的问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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