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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内安法令》应废除,不是检讨

作者/杨培根 May 11, 2009 04:55:43 pm

【培根说法/杨培根】我国新届首相纳吉四月上任后提出要检讨《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》,还释放了13名扣留者,包括两名兴都权利行动力量的领袖;但是又在不动声色的情況下,引用《内安法法》逮捕了另外三人。 

其实,上几届的首相如马哈迪和阿都拉都曾经提检讨《内安法令》,但是这些建议都有如昙花一现,毫无实质效果。《内安法令》自1960年实施至今,已近50年了,但至今仍然存在。虽经过许多团体(如:律师公会,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,民权委员会,人民之声等人权组织)无数次要求检讨,政府丝毫沒有对《内安法令》提出任何正面的修改,恰恰相反,只有负面的修改。
 
政府把《内安法令》越修越严峻,如第73条款的扣留调查期限由原有的28天增加到60天;又如被扣者“咨询局”三个月内必须提呈调查报告,但修改后,提呈报告的时间从原本的三个月延长超过三个月才提呈,也算符合《宪法》等。
 
现在的关鍵问题是:《内安法令》的主要内容是使无审讯扣留合法化,这项允许无宙讯扣留的法令,是否应该存在?它是否应该停留在检讨阶段?还是应该完全废除?
 
《内安法令违反法治精神
 
《内安法令》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,一般法律,如果有人犯法,就必须被提控,上法院受审;有罪的话,还得面对法官判刑,如罚款、坐牢等,这些才算是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法律程序。
 
可是,《内安法令》却完全不同,警方或内安部长可以“先斩后奏”,不把被扣者帶上法院提控、审讯和判刑,就可直接扣留某人60天;美其名是”扣留待查”,其实,理因先调查再扣留,这才符合民主程序。
 
60天后,则由内政部长下令扣留两年,再两年……无限期地扣留,直到老死为止。(至少,根据法律,内政部长有权这么做。到目前为止,公认被扣留最长期限的是新加坡的谢太宝,他总共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2年之久。)
 
我国政治扣留者罗明亮被扣留了16年,新加坡谢太宝被扣留了23年,又有条件地限制在圣淘沙居住九年,共32年。南非曼德拉被扣留了27年,一般被扣者遭扣留后,从來沒在法院提控和审讯,也沒被判有罪而坐牢。
 
据报道,谢太宝被释放后立即对《内安法令作出反应。谢君的自由限制被解除后,他马上发表谴责《内安法令的文告,要求废除《内安法令。身为受害者,谢君十分明了此恶法可以用来糟蹋人的尊严,且可以引起人民心中的恐惧感。……《内安法令是前西方殖民地主义的产物,用来镇压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洪旭崖2001:《谢太宝-亚洲最久的政治扣留者》)
 
在法律上,一个犯过严重罪行的人,如用武器误杀他人者,將在法院被判“终身监禁”,需坐牢20年;但是,七除八扣,扣除星期天和公共假日,实质上这名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,只需坐牢13年。显而易见,那些政治扣留者从未伤过人,被关在扣留营里的时间却远远超过了“终身监禁”的期限。
 
《内安法令》的实质――无审讯扣留
 
根据《内安法令》,任何人都可能在无审讯扣留情況下,被当权者逮捕和扣留。《内安法令》令人发指的,就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“无审讯扣留”。“无审讯扣留”是任何真正遵崇民主人权的国家所不能容忍的。《内安法令》的实质问题就在这里–当权者可肆意无审讯扣留。近年來,尤其是在去年三月大选前,滥用《内安法令》更有变本加厉的趋势。
 
任何遵循法治,遵重民主人权的国家,都不应允许”无审讯扣留”的专制行为发生;因此,唯一能解決“无审讯扣留”的途径,就是废除《内安法令》。除此以外,別无他途。“检讨”是自欺欺人的手法,充其量只能讨论用什么方法,更好地实施无审讯扣留!
 
《内安法令》的实质或关鍵问题,就是无审讯扣留,全面检讨这项法令的结果只能是废除“无审讯扣留”。我们要的是经过提控、审讯、判刑的民主法律程序。既然我们要的是废除不符合法治的“无审讯扣留”,而“无审讯扣留”是《内安法令》的主要内容,《内安法令》就沒有必要存在,应该即刻废除。
 
或许有人会问,要如何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行动呢?其实,政府大可引用现有反恐刑事法律对付这些不法行为,已经非常足够了。这么一來,也可避免政府滥用几乎“包罗万象”的《内安法令》对付异已分子、在野党成员,或提出不同意见或声音的人士。
 
因此,我们能向政府提出的唯一建议就是废除《内安法令》,舍此别无他途。这是取消“无审讯扣留”的唯一途径,检讨《内安法令》不能解決问题的征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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